□記者蔡君彥通訊員丁興魁
  閱讀提示|遭遇車禍、重大疾病等突如其來的變故,原本衣食無憂的人,也難免在生活、醫療等方面陷入困境、面臨緊迫危機。2014年5月1日起,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並首次將“救急難”作為社會救助的基本方針,予以明確。
  《辦法》有何亮點?將會對今後的社會救助工作帶來哪些新變化?近日,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接受大河報記者採訪時,不僅對《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同時還透露,我省正抓緊擬定實施細則,包括計劃開展一批“救急難”試點,建立我省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等,更好地為有需求者雪中送炭。
  關鍵詞救急難
  解讀:突然變故陷入困境的家庭,可獲救助
  “這家人現在像天塌了一樣,可咋辦?”同村一戶人家的遭遇,讓南陽的金女士很憂心:25歲的男子之前外出打工,是家裡的頂梁柱,日子過得還不錯。前不久,他突然查出肺癌,手術後負債纍纍,老母親忙著照料他時,突發腦溢血暈倒,剩下6歲的孩子無人看管……
  “這類由於突然變故陷入困境的家庭,就是‘救急難’要幫助的對象。”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介紹,一些原本條件不錯的家庭,因為患大病等突發情況,成為“支出型貧困家庭”後,申請低保尚需要一個過程,當下急需的救助,是目前社會救助體系中的“盲點”。現《辦法》中明確,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另,咱們省在洛陽、焦作等地開展有大病醫療救助試點,為‘救急難”做了相應鋪墊。”該負責人說,下一步將在此基礎上,在18個省轄市各選一個縣區開展“救急難”試點。
  關鍵詞求助有門
  解讀:為困難人員建立“一門受理”服務窗口
  陷入困境想求助,向哪兒求助?對很多老百姓來說是個難題,不少人盲目地東奔西走,求助成本也大大提升。
  《辦法》規定,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上述機構、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這意味著,社會救助窗口已由單純生活救助,拓展到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各類救助。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我省為推進社會救助工作開展。會儘快指導鄉鎮(街道)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
  關鍵詞聯網核對
  解讀:建立信息核對平臺,拒絕“騙保”
  開小車、住小樓,卻故意隱瞞騙取低保,為拒絕“騙保”“養懶漢”,《辦法》把查詢和核對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由政策文件的高度上升到法律文件的高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比如張三來申請低保,民政部門通過聯網核對,張三名下是否有車、有房、有存款等,一查便知。
  如果有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怎麼辦?《辦法》指出,有關部門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拒絕低保養懶漢,《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的相適應的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關鍵詞特困人員
  解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今後國家養
  針對之前救助政策的“真空”和“碎片化”,《辦法》的施行讓對特困人員的救助有了法規性“說法”,併為特困人員“兜底”。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並辦理喪葬事宜。
  關鍵詞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解讀:國家不僅鼓勵,而且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原標題:要搭好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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